編輯同志:
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,系全日制用工。由于我認為公司對自己并不信任,同事之間勾心斗角,感覺沒有用武之地而心存壓抑,遂想到“跳槽”,特別是在五個月前尤為強烈。恰在那時公司附近一家單位看中了我的才干想將我“挖”過去,于是彼此一拍即合。我隨即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,要求解除與公司尚有兩年才到期的勞動合同,并立馬前往到另一單位上班。不料,一周后公司即找到我和我的新工作單位,要求賠償36000余元損失,理由是我突然離去,已導致所負責的生產(chǎn)線連續(xù)七天被迫停工。因遭拒絕,公司遂提起了訴訟,而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決卻沒考慮我已通知在先,照樣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請問:這到底是為什么?
讀者 梁 婷
梁婷讀者:
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。
一方面,交了辭職報告并不等于已經(jīng)當然地解除了勞動合同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條和第五十條第二款分別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!、“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,辦理工作交接!奔磩趧诱呓獬齽趧雍贤,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,即:提前三十日;以書面形式通知;辦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。姑且不論你為什么解除勞動合同,僅就你交了辭職報告立馬走人的做法,便已說明你既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,也未辦理工作交接,即違反了自身義務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公司沒有同意,并不等于你可以一走了之。
另一方面,你必須承擔賠償責任!秳趧雍贤ā返诰攀畻l已明確規(guī)定:“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,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(yè)限制,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!辫b于你的私自離職,已導致所負責的生產(chǎn)線被迫停工,也就必須擔責。
再一方面,接受你的新單位必須承擔連帶責任。《違反〈勞動法〉有關勞動合同規(guī)定的賠償辦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,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的,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,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”正因為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并沒有真正解除,決定了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,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,不得同時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,另一單位明知而將你“挖”走,自然難辭其咎。
程 成 |